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天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由于美国很多州的公司法律划定董事必需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很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门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独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把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知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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