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将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如居民区、中心区、工业区、车站、码头及其他部分之间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通常其组成如下:
(1)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供各种车辆行驶的车行道。其中,供汽车、无轨电车、摩托车行驶的为机动车道;供有轨电车行驶的为有轨电车道;轮车、电动自行车行驶的为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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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道是指专供行人步行交通用的人行道。
(3)交叉口、立体交叉、步行广场、停车场、公共汽车站。
(4)交通安全设施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志、标线、信号灯等。
(5)排水系统:街沟、雨水口、窖井、雨水管等。
(6)沿街设施:照明灯柱、电杆、邮筒及给水栓等。
(7)地下各种管线:各种电缆、煤气管及给排水管道等。
(8)绿化带:中问绿带、侧分绿带、基础绿带、行道树等。
(9)大城市还有地下铁道、高架桥等。
道路工程的主体是路线、路基(包括排水系统及防护丁程等)和路面。与道路划线类似,在道路设计中,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路线设计中要有经济合理的线形,还应充分考虑通过地区的自然与地貌等因素,以保证路基的稳定性。路基设计要求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保证路面结构的整体强度和稳定性,保证行车安全和迅速。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城市道路划线应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划线、主干路划线、次干路划线和支路四级。快速路、主干路设计年限应当为20年;次干路应当为l5年;支路宜为10~15年。
(1)快速路。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应不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主干路。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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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路。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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