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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商解析车位营销中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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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位营销城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工程可用于停车的区域)之建筑物所有权应归所有,人防工程空间在平时由使用管理。

车位营销

(一)业主分摊不是成本,而是公用建筑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其中,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鉴于此,地上可售建筑物测绘报告中列入公摊的面积中不包括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明确约定了地下停车位归属,即第二十二条“建筑物业区分所有权”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送、抵押。2、该商品房附属的自行车库、地下车库、储藏室、地下办公等其它未参与分摊的部分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物业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送、抵押。因此基于地下停车位所形成的建筑物所有权并未随着地上可售建筑物权属转移而发生转移,应享有地下停车位之建筑物所有权,根据《物权法》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的权利。

二、地下车位营销、出租

开发商开具的是以“车位销售”为内容的增值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亦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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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youshang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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